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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洪春与郭存生、孔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春,郭存生,孔庆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张洪春,居民。被告:郭存生,居民。被告:孔庆全,居民。原告张洪春与被告郭存生、孔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存生、孔庆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洪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春撤回对被告郭存生、孔庆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张洪春承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延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