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洪春与郭存生、孔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春,郭存生,孔庆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张洪春,居民。被告:郭存生,居民。被告:孔庆全,居民。原告张洪春与被告郭存生、孔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存生、孔庆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洪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春撤回对被告郭存生、孔庆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张洪春承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延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