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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吴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吴雪梅,毛厚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号大院*号。法定代表人黄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梅。原审被告毛厚威。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雪梅、原审被告毛厚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受理费724.3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4.3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