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浩与李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95号申请人熊浩,男,1989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熊全寿,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被告熊浩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昌权,男,1970年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兰望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