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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85-1号原告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吴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平,该公司职员。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040元(此款已由华联公司预交),由华联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丛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