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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茂生与王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生,王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623-1号原告孙茂生。被告王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生诉被告王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蒙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蒙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看管,不得擅自变卖、毁损、转让、隐匿、对外提供担保或实施其他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期限: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