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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天喜与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喜,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刘天喜,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光明,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喜与被执行人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光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祁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