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非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安徽三江精密机电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安徽三江精密机电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星。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被申请人安徽三江精密机电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金国土资闲字(2014)02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规定义务,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1年9月5日,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与三江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为53664平方米,出让价款为5650000元。2014年10月10日,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报请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1130000元决定”。该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1日送达,三江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缴纳土地闲置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时,已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金国土资闲字(2014)02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予执行。申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