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民初字第4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志春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070号原告李志春。委托代理人胡义秋,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春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准许的缓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李田昌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俐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