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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庆、毛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庆,毛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李强。联系电话。被告刘庆。电话.被告毛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刘庆、毛小玲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