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庆、毛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庆,毛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李强。联系电话。被告刘庆。电话.被告毛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刘庆、毛小玲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