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增利、路付强等与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民委员会,马增利,路付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法定代表人马红德,现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增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付强上诉人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马增利、路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1元,由上诉人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