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尹延峰与济南竹林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延峰,济南竹林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尹延峰,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瑞,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竹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琳,总经理。原告尹延峰与被告济南竹林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包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延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红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竹林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延峰诉称,尹延峰于2013年6月26日应聘到竹林包装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2013年12月17日,竹林包装公司与尹延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尹延峰自入职起,竹林包装公司未依法与尹延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为尹延峰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尹延峰2013年11月、12月的部分工资4208元至今未支付。尹延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竹林包装公司支付拖欠的2013年11月、12月工资4208元;2、被告竹林包装公司支付2013年7月26日至12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000元;3、被告竹林包装公司支付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额外一个月工资2200元;4、被告竹林包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400元。原告尹延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济历下劳人仲案(2014)200号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尹延峰出具欠条,证实竹林包装公司拖欠尹延峰工资的事实;证据3、尹延峰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尹延峰2013年8月份工资发放情况;证据4、竹林包装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竹林包装公司情况及备案信息各一份,证明竹林包装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朱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其向尹延峰出具欠条应系职务行为。被告竹林包装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2013年4月,朱琳与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合同,做奔象地板山东总代理。当时未注册公司,想经营好的话马上办营业执照。尹延峰是2013年7月招聘来的,当时的招聘广告是招聘奔象山东省省代,尹延峰填表、考勤、保密协议都是奔象公司的,与竹林包装公司没有关系。竹林包装公司早就不是由朱琳经营,而是在别处办公,专门为格力空调做市场服务。尹延峰没有在竹林包装公司工作过,与竹林包装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尹延峰所在的公司是上海奔象山东省代。2013年9月份,奔象地板销售了近30万的产品,产品前景不错,正准备注册事宜时,发现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朱琳不断与厂家联系,未能得到解决,给朱琳造成损失超过120万元,朱琳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尹延峰与竹林包装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尹延峰的诉讼请求。被告竹林包装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朱琳与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2、员工保密协议签字表(复印件)一份;证据3、民事起诉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委托诉讼业务代理合同各一份(均为复印件)。经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7日,朱琳向尹延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尹延峰工资4208元整。”2014年4月22日,尹延峰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竹林包装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提前通知额外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4)200号仲裁决定书,对尹延峰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尹延峰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朱琳系竹林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尹延峰仅提交朱琳向其出具的欠条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竹林包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竹林包装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提前通知额外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延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尹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阴 悦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纯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