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与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鲁严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刘万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合同并没有约定履行地,本案应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本案移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南港镇三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约定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双方产生争议时,可申请舒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民委员会选择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恩呐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