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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祎与严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祎,严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72号原告:胡祎,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承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静涛,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严生伟,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王风清,福建格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祎与被告严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祎在诉讼期间自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胡祎负担。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池  璘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