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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飞与锡林郭勒盟同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锡林郭勒盟同顺达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同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职务经理。高飞诉锡林郭勒盟同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飞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退还押金、给付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10500元。本院经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