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许超与黄飞、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飞,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飞,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新。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超,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木阳。上诉人黄飞、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与被上诉人许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飞的委托代理人袁园、上诉人恒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俊新、陆慧、被上诉人许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恒生公司在一审时要求被上诉人许超返还超付工程款672378.94元的反诉请求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3元,退还上诉人恒生公司、黄飞。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