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与陈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人民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5426180-1。负责人:叶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清,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仙寓镇源头村村里组,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7207051278。被执行人:陈德富,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石台县仙寓镇珂田中心小学教师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272819551218127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志清、陈德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60.21元,并负担一审诉讼费626元、本案执行费771元,合计59457.2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清、陈德富银行存款594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前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玉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