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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万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万XX,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XX,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X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XX负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