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樊金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樊金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迎利,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樊金江,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中、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芳,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靳新朝,男,1981年3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单明军,该营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樊金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梁东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