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喇某某,女,土族,青海省民和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喇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喇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喇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俊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