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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翁建林、周洪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翁建林,周洪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王国良。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建林。被告周洪高。委托代理人陆运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翁建林、周洪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审 判 长  龚红星代理审判员  沈 倩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