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甲、代某乙诉被告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乙,孙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1208号原告代某甲,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代某乙,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孙某,住涿州市南关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甲、代某乙诉被告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孙某诉本案原告代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其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