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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立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克信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克信,刘克信诉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立催字第1号申请人刘克信申请人刘克信诉请,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由于申请人保管不善丢失。该支票号码为*,出票人为某公司,收款人空白,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用途为空。该支票因申请人不慎丢失,故请求法院对号码为*的转账支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宣告该转账支票无效。申请人刘克信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出票人为某公司,票据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秀娟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英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