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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诉至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