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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阳小红与眭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小红,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阳小红,女,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眭平,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小红与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眭平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福田村涂料风貌改造项目工程应收的工程款28万元,本院已予扣留,待安昌镇人民政府对该工程项目结算后提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