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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升祥与李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王升祥。被告李林顺。原告王升祥与被告李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祥撤回对被告李林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升祥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