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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卯宝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卯宝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67号罪犯卯宝泽。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张刑二初字第05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卯宝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赃退赔二万六千四百五十六元七角三分,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卯宝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卯宝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卯宝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卯宝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014年8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卯宝泽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及退赃退赔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五十六元七角三分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卯宝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卯宝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