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仝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