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固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仝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