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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柴一×与柴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一×,柴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934号原告柴一×。委托代理人邵泽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二×。委托代理人朱杰(系被告柴二×之妻)。委托代理人赵红光,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柴一×诉被告柴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一×撤回对被告柴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柴一×担负。审 判 长  尚 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