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金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金某乙,****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金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路*号楼戊*单元***户位于**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路*号楼戊*单元***户位于青岛市**区。被继承人金某死亡时住所地和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金某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夏 健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