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朱某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彬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6223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经自动执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李某某已于2015年4月30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凯代理审判员 王征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