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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攀与被告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张攀。被告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被告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与被告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张攀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0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攀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