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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门洞。法定代表人:潘巧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伟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甘江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艳,女,1983年10月7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小区1号楼2单元2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005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0025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月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