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89号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综合员。被告王海,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保字第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海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通北信用社账号为6212280006801437040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杨洪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