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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标鑫加弹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标鑫加弹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湾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诸暨市大唐标鑫加弹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27弄,组织机构代码:L1936962-8。负责人:王信标,该厂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诸暨市大唐标鑫加弹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12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014年6月5日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618219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10万元,到期日:2014年12月5日,出票人: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易曼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暨市大唐标鑫加弹厂有权向付款行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诸暨市大唐标鑫加弹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