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文满香与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满香,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文满香,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委毛家村六队15号。被执行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天山路1区58号。法定代表人:蔡萍,该公司总经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625,626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满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市欣洁清洁保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已将本案移送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625,626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