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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毛建斌诉袁玉峰、河南省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斌,袁玉峰,河南省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毛建斌,男,汉族,1963年4月7日生。被告:袁玉峰,男,汉族,1969年8月6日生。被告:河南省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毛建斌诉被告袁玉峰、河南省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玉峰、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袁玉峰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十三万元,月息15‰,期限三个月,即2014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并由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袁玉峰偿还借款本金十三万元及利息,被告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玉峰、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原告毛建斌与被告袁玉峰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由原告借给被告袁玉峰人民币十三万元,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月利率15‰,担保方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在《还款承诺书》签字,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到期后被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袁玉峰借原告毛建斌十三万元属实,理应偿还,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力,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玉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建斌借款十三万元,并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河南远威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袁玉峰承担(现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