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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6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锡市某某区万达广场某某KTV工作。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某某某镇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桥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同向金某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金某乙跌地受伤,送江阴市某某医院抢救时已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21时许返回事故现场向勘查现场的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江阴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56mg乙醇/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金某乙由于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发地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及时查明车前路面情况,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发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乙夜间骑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的人力三轮车至事发地段时,未靠路边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经江阴市某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金某乙近亲属人民币31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金某乙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金某甲、诸某甲、耿某、诸某乙、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江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张某甲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已就被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作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蔡 林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人民陪审员  何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燕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