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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义,高学兰,苏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40号申请人杨义、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高学兰.被申请人苏占波,现年40岁,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占波驾驶的号(黑H50**号)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车籍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占波驾驶的号(黑H50**号)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车籍档案(车籍所有人为鹤岗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