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水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宣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宣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宣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培,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职务:该公司经理。关于重庆市宣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水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在水富金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电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在水富金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人民币637046.00元,大写:陆拾叁万柒仟零肆拾陆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