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晓利诉被告邹荣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晓利,邹荣,吕天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29-1号原告:邓晓利,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邹荣,男,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吕天芝,女,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利诉被告邹荣、吕天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晓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邹荣、吕天芝所有的位于南岸蜀南大道西段房屋价值160万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晓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邹荣、吕天芝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房屋价值160万元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