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宁与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宁,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委托代理人:王加明。委托代理人:张德武,徐州市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卿,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宁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新拓快��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宁申请再审称:王宁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1999年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2001年到徐州市汉之旅旅行社(以下简称汉之旅旅行社)后,双方并无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王宁与汉之旅旅行社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不能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新拓公司不能举证证明2001年之后解除与王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01年之后存续。原审法院将合法成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为没有劳动关系,反而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新拓公司多次动员王宁服从安排到汉之旅旅行社参加培训学习,与汉之旅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保留与新拓公司的前身徐州市苏北观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王宁违心服从,这些都证明王宁从事了新拓公司安排的工作。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认定王宁与新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拓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王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王宁与新拓公司在1999年10月13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自1999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1月1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宁于2001年1月起即在汉之旅旅行社工作,工资、保险由汉之旅旅行社发放、缴纳,2003年6月起担任汉之旅旅行社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王宁与新拓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由于王宁实际在汉之旅旅行社工作,而新拓公司与汉之旅旅行社分系独��法人,王宁与新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王宁现要求确认其与新拓公司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确认并无不当。至于王宁认为其是违心接受新拓公司动员被安排到汉之旅旅行社工作,以及被任命为汉之旅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均是违法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王宁至汉之旅旅行社工作是否出于违心,以及其被任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违法,均无法改变其于2001年1月起即在汉之旅旅行社工作这一客观事实,且对判断其与新拓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王宁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袁滔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