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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执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燕、王双艳、马小芝与被执行人刘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王双艳,马小芝,刘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289-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王双艳。申请执行人马小芝。被执行人刘冬民。申请执行人王燕、王双艳、马小芝与被执行人刘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新马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刘冬民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燕、王双艳、马小芝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0000元;2、被执行人刘冬民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燕、王双艳、马小芝各项损失计80673.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元;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9917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刘冬民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