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晓龙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立新、任芙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晓龙,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焦晓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焦晓龙住所地在芮城县,应将本案移送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焦晓龙住所地在芮城县,本案应由芮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焦晓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芮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畅代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