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褚治强与被执行人韩治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治强,韩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褚治强,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韩治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褚治强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000元,剩余2000元。申请执行人褚治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赵宏峰审判员 王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