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光辉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光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232号罪犯熊光辉,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昆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二○一三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熊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