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修改后 原告韩国成与宋宝平健康权纠纷 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国成,宋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保字第20号申请人:韩国成,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集市商品经营者,住朝阳县XX镇XX村九组。被申请人:宋宝平,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集市商品经营者,住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国成与被申请人宋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国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宝平享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辽PE85**号农用三轮车一台及布匹30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宝平享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辽PE85**号农用三轮车一台及布匹30捆(被查封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予以查封;允许被申请人宋宝平使用农用三轮车,但不得变卖、转移、隐藏、毁损;允许被申请人宋宝平出卖布匹,但保留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