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的日尔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日尔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日尔依,无业。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日尔依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日尔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窜至吉州区凯旋华府小区,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该小区3栋1单元401室,盗得被害人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000元、天梭牌男士手表一块,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3400元。2、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窜至吉州区凯旋华府小区,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该小区3栋2单元302室,盗得被害人郭某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3548元。3、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窜至吉州区凯旋华府小区,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该小区3栋2单元401室曾燕静家中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4、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窜至吉州区凯旋华府小区,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该小区5栋3单元302室漆雪萍家中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5、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采取攀爬方式进入吉州区滨江一期A栋301房涂某家中,盗得被害人涂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6、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吉州区信和嘉苑小区7栋3单元402房蒋某家中,盗得被害人蒋某现金50余元。7、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吉州区信和嘉苑小区7栋3单元401房王秀兰家中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8、2015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青原区仁达滨江小区12栋1单元502房,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500余元。9、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采取攀爬方式进入青原区仁达滨江小区12栋1单元602房欧阳圣华家中盗窃,但未能盗得财物。10、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尔依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南昌市迎宾大道巢蓝郡小区4栋2单元202房,盗得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800余元、朵唯手机一部,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1698元。综上,被告人的日尔依多次入户盗窃,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96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徐某、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张某乙、杨某、范某、彭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归案情况说明,(2002)吉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2010)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文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吉区价鉴字(2015)第021号关于涉案黄金项链等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波审 判 员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