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庞洪斌,王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金雀山支行。被执行人庞洪斌,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居民,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共有人高竹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连生,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居民,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河商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共有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