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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郜旭清与长子县残疾人联合会+合同纠纷+二审+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旭清,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郜旭清。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联合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长民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联合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对其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县残疾人联合会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287832.7元(含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37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