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俊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059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磊 来源: